(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祖功与孙福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传,刘祖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传,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功,城镇居民。上诉人孙福传因与被上诉人刘祖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福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福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福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福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华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