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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治沩与王林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沩,王林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256号原告刘治沩。被告王林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刘治沩与被告王林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治沩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