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东升与被执行人田文强、季树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颜东升。被执行人田文强。被执行人季树光。申请执行人颜东升与被执行人田文强、季树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文强、季树光系外地人在本地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结束后已离开本地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田文强、季树光系外地人在本地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结束后已离开本地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23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曹荣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