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孔雅丽、贾喜成等与苟庆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雅丽,贾喜成,苟庆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659号原告孔雅丽,女,汉族,1954年9月21日出生。原告贾喜成,男,汉族,1952年9月27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苟庆国,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雅丽、贾喜成诉被告苟庆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