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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寿平与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平,石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936-1号原告张寿平,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石洪亮,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93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洪亮在某单位自2015年8月26日起的应发工资5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