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松乐、袁福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张松乐,袁福民,李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813号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段瑞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瑞,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张松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袁福民,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告李俊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乐、袁福民、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证据不足,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银川荣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