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林执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福成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保字第17号原告张福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成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00元。原告张福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天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