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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林执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福成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保字第17号原告张福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成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00元。原告张福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天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