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文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文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文儒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林,身份证号:1301021970********。被执行人王志庭,身份证号:3101041965********。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文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香河县新华大街和淑阳大街之间土地证号为香国用(2010)字第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京密用(2005出)字第02017号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云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