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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谭政与侯胜君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政,侯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54号申请人谭政,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侯胜君,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政与被执行人侯胜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