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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邱竹兰与丁新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竹兰,丁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邱竹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被执行人丁新贵,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叶城县。申请执行人邱竹兰与被执行人丁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新贵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邱竹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竹兰与被执行人丁新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新贵自2015年9月开始于每月的25号前按时向申请执行人邱竹兰支付案款10000元,直至将所有案款101650元付清为止。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履行周期比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叶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丁新贵不如期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邱竹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或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于   晓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