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常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常某。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