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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晓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