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宗信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信,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信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信到本区荷塘镇同乡会大厦后面一路边,将一克“冰毒”贩卖给陈某端,得款人民币100元。交易成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冰毒”0.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冰毒”共净重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陈某端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屏幕图片一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提供了号码为132********、138********的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余某信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信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次,净重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余某信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余某信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oppo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侵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洁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