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潘建辉、毛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潘建辉,毛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法定代表人吴建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强,该支行职员。被告潘建辉,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毛秀琴,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潘建辉、毛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本息全部结清,本案不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380元,合计人民币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