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旌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人廖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麟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德阳市某村9组廖某某家的院子里利用“甩骰子”等手段聚众赌博。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再次聚起20多人赌博时,被现场抓获。当场挡获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20多人,围观群众10多人。(当庭更正为聚集赌博人数累计达20余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甩骰子并提供场所的方式,在德阳市某村9组廖某某家的院子里聚众赌博累计达20余人。2014年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再次聚集多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挡获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10多人接近20人,围观群众10多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处扣押赌博工具瓷碗1个、赌资1500元,在参赌人员邹某某处扣押赌资100元、廖某某处扣押赌资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立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经庭审质证和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达2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赌博机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隆正蓉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人民陪审员 刘 俐���O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