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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智敏与广州蓝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5执28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敏,广州蓝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807号申请执行人:郑智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梅修洪,系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蓝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惠萍。关于郑智敏与广州蓝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惠萍多次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违反自己作出的还款承诺,本院依法在2016年8月31日将蔡惠萍处以司法拘留处理,拘留期限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6年9月6日,案外人李某、顾某、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惠萍、申请执行人郑智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蔡惠萍及顾某、李某将在2016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郑智敏交付5000元;2、蔡惠萍及顾某、李某将在2016年9月30日再向申请执行人郑智敏交付5000元;3、从2016年10月开始,蔡惠萍将用在富某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获得的工资,减去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后所剩的50%偿还本案的债务;4、郑智敏同意法院对蔡惠萍作解除拘留措施处理;5、如蔡惠萍未履行上述第3条义务的,李某将承担补充责任。6、申请执行人郑智敏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