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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方增权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方某某上诉人方某某诉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神民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方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所诉请求不仅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提出了补偿上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权益的请求。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条件,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等各种补偿款,均是对村民集体权益损失的补偿,应属村民集体所有,其分配应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本案所涉补偿款等应属村民集体所有,因该收益的分配所产生的纠纷及确认上诉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可依据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