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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振华、黄月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振华,黄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月娇,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振华、黄月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24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240元及滞纳金没有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剑木、李丹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字第20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建全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