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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环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处生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处生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环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处生,男,42岁。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处生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芷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处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处生使用排扣、刷杆等工具猎捕了16只箐鸡饲养在华宁县青龙镇某村牛从肝山场三七基地看守房处。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此处查获15只活体箐鸡、一袋箐鸡羽毛和用于猎捕箐鸡的排扣、木棍等工具。经鉴定,被查获的15只箐鸡中8只是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是鸡形目雉科环颈雉,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查获的羽毛中至少含有来自1只白腹锦鸡的羽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处生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处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处生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使用排扣、刷杆等工具猎捕了16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在华宁县青龙镇某村牛从肝山场三七基地看守房处。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华宁县森林公安干警查获,在此处共查获15只活体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一袋羽毛和用于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排扣、木棍等工具。经鉴定,被查获的15只活体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中,8只属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是鸡形目雉科环颈雉,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查获的羽毛中至少含有来自1只白腹锦鸡的羽毛。另,华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8只白腹锦鸡和7只科环颈雉在医治、饲养过程中,白腹锦鸡已死亡4只,环颈雉已死亡3只,剩余8只活体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经检查符合野外放生条件,已于2015年7月25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了野外放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刘处生供述,证实其前后三次猎捕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16只的事实经过,以及其对猎捕的野生动物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识模糊,在2015年4月18日刘某甲告知后,其还猎捕过7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刘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华宁县青龙镇某村牛从肝山场帮文山人看守三七基地,刘处生先后三次共带16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到其看守的基地饲养,其在任村民小组长时做过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知道白腹锦鸡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并告知过刘处生,16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中死了1只白腹锦鸡,被其与刘处生吃掉的事实。2、刘某乙证言,证实刘处生第一次带3只白腹锦鸡到其看守的三七基地饲养,当时其丈夫刘某甲不在家的事实。3、刘某丙证言,证实其作为现任村民小组长对村民宣传过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刘处生会猎捕野生动物,希望对刘处生从轻处罚的事实。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现场辩认笔录、照片,证实华宁县森林公安干警组织被告人刘处生对作案现场、饲养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的现场进行辩认,勘查饲养现场和周围环境,并从现场提取了作案工具、15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和一塑料袋动物羽毛的事实。四、物证、书证。1、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处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查获经过、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群众举报后森林公安查获,被告人刘处生当场交代查获的野生动物是其猎捕的事实。3、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办案干警对从华宁县青龙镇某村三七基地一石棉瓦房处提取的15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1个小蜜蜂录音机、41个排扣、6只丝锦线、15节小木棍、2卷卷线、1个塑料袋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事实。4、办案情况说明,证实依被告人刘处生供述,与其一起猎捕白腹锦鸡的胡某某现无法查证及扣押的15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在送往救助过程中已死亡4只的事实。五、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猎捕的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的外观特征、饲养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六、鉴定意见书、委托书、通知书,证实经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委托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5只鸡形目雉科陆生野生动物中,8只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7只为鸡形目雉科环颈雉,送检的羽毛中至少含有来自1只白腹锦鸡的羽毛。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环颈雉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处生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9只,数量已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处生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定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处生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9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鸡形目雉科环颈雉7只,情节特别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处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处生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蜜蜂录音机1台、排扣41个、丝锦线6只、小木棍15节、卷线2卷、塑料袋1个及内装羽毛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傅家伦审 判 员  李崇跃人民陪审员  豆思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