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为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