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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86526055-7负责人刘淑玉,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宫瑞宾。被执行人张国辉。被执行人王树成。被执行人郝庆海。被执行人李炳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宫瑞宾、张国辉、王树成、郝庆海、李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栖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