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万良与安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良,安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秦万良,现住农安县。被告安明才,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万良诉被告安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万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明才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秦万良名下的位于农安镇西关村2号楼两个车库(房屋所有权证:0009452号、0009454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二、查封被告安明才名下的位于架马吐镇才家窑村的库房(房屋所有权证034-0852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