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永安、李湘怡与被告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安,李湘怡,井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026号原告任永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湘怡,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井辉,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安、李湘怡与被告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安、李湘怡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安、李湘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安、李湘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任永安、李湘怡负担50元。审判员 秦 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狄鸣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