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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文格与李均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格,李均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赵文格,农民。130981196305304712委托代理人白小康,沧州运河区公司建德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均辉,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君,公司职员。130902198405070022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告驾驶电动车沿南陈路通孟太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沿南陈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来本院要求解决。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均辉于2015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赵文格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赵文格各项经济损失52872元。由被告汇入泊头市人民法院专用帐户。开户名称:泊头市收费管理费收费科。开户行: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户:01×××12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