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鲁某甲诉鲁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甲,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甲,女。法定代理人王某,女。被执行人鲁某乙,男。申请执行人鲁某甲与被执行人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每月25日由鲁某乙准时将其实领工资的30%存入鲁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已发生法律效力。鲁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乙交纳了本案到期未履行的款项2015年1-4月份抚养费3276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建设街分理处有***工资账户。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尚需待鲁某乙工资到帐后执行兑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高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