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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临合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与段学军、石磊、马安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临合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王汉敬,系项目部经理。全权代理人:汪新平。委托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学军。被告石磊,系段学军雇主。被告马安康。系肇事装载机驾驶员。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临合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与被告段学军、石磊、马安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依法传唤,原告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临合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临合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承担。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