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国利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立(曾用名赵十四,绰号“小马”),男,东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兆军,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立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立及其辩护人周兆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国立在白银市白银区白银高速交警铜城大队院门口向南约100米处,以15000元的价格向刘某、张某某贩卖海洛因3小包,净重35.36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赵国立以贩卖毒品罪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国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30克。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赵国立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30克;赵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存在较明显的特情引诱情节;恳请法院对赵国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白银市白银区吸毒人员刘某、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国立,并与赵国立商定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宜;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国立在白银市白银区高速交警铜城大队院门口向南约100米处的马路边,向刘某、张某某贩卖海洛因3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交易现场查获海洛因3小包,净重35.36克,毒资15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国立及其辩护人周兆军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海洛因照片,书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人刘某、张某某的证言,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立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赵国立以贩卖毒品罪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国立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本院认为应当以实际查获的数量认定,本案赵国立贩卖的3小包海洛因被查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国立、见证人何晓东、保管人吴玲的见证下予以封装,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为35.3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且鉴定程序合法,故赵国立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应当认定为35.36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贩卖毒品数量为30克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国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对赵国立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赵国立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赵国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存在较明显的特情引诱情节;恳请法院对赵国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士栋人民陪审员 高翠林人民陪审员 张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牛思晓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