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燕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