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新良、上官木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新良,上官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新良,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上官木英,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新良、上官木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43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430元及滞纳金没有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剑木、李丹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字第3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建全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