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曾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6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平,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平及被害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平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市民广场搭乘被害人彭某驾驶的B3MP27出租车前往福永。当被害人驾车载曾平到达福永街道怀德德丰路计生大楼对面路边时准备停车,曾平即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架在被害人彭某的右肩膀上对其实施抢劫,被害人从衣服口袋拿出约500元,表示希望被告人留一点钱给其加油,被告人便返还100元给其,后下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后,民警于4月14日在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裕华园东2B栋临时住宿608房将曾平抓获归案,并在房间内缴获水果刀一把、赃款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平退赔被害人彭春根人民币400元。三、作案工具水果刀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书 记 员 王 昭 贤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