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新民诉王新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王新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王新民,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新华,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诉被告王新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