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揭某、潘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某,个体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自动投案后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个体司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5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徐忠卫,德兴市泗洲法律服务所律师。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潘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徐忠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揭某、潘某经商议决定承包经营德兴市泗洲镇铜埠居委会二组全体村民位于“石塘坞”山场的林木。此后,潘某出面与二组全体村民谈判并签订了承包费以每人500元计算,承包期5年的山林承包协议,并由揭某、潘某支付了二组村民10万元左右的承包费。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揭某、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先后组织了胡某丙、胡某丁、汪某等两批民工对二��“石塘坞”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采伐工资含装车费按100元-130元/每吨计算,两被告人为此支付了采伐工资17,000-18,000元。揭某、潘某从该山场采伐的杂木其中约132吨销售至浙江江山郑某乙开办的木材加工厂,运费按70-80元/每吨计,销售单价为530元-580元/每吨。为此揭某从中获利约4万元,潘某从中获利约5万元(由此推算出采伐的杂木约243吨至250吨,折活立木蓄积187立方米至192立方米)。经上饶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样地调查,二组“石塘坞”山场被采伐的伐区面积为301亩,采伐树种为阔叶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总蓄积为1284.5立方米。2013年2月,被告人揭某请求德兴市泗洲镇铜埠居委会镇桥组村民喻某甲协助取得镇桥组“石塘坞”山场的经营权,后喻某甲通过其兄喻某乙(另案处理)的协调,以揭某、喻某甲的名义与镇桥组全体村民代表签订了承包费按500元/每人计算,承包期5年的山场承包协议,并由揭某支付了镇桥组村民承包费约7万元。2013年4月20日,喻某甲经与揭某签订了退出山场经营管理的协议,并获取5,000元补偿。2013年5月底,在未办理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揭某组织民工对镇桥组“石塘坞”山场进行了砍伐。两天后,上饶市森林公安局介入调查,该山场采伐的林木尚未下山即被查获。经现场检尺在该山场查获的杂原木材积为8.618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3.2595立方米。上饶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样地调查,该山场被采伐的伐区面积为10.3亩,采伐总蓄积为26.9立方米。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揭某到上饶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17日,揭某向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舒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铜埠居委会镇桥组“石塘坞”山场被查获的杂原木的物证照片,林权证、山林承包经营协议、报案材料、木材检尺记录等书证,证人胡某甲等23名证人证言,上饶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样地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视频光盘资料,被告人揭某、潘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揭某、潘某未经采伐许可擅自组织民工砍伐其所取得经营权的山林,被告人揭某组织砍伐的活立木蓄积为205.57立方米,潘标清组织砍伐的活立木蓄积为19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自己系投案自��,且有检举他犯罪事实的行为,有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揭某提供了在侦查阶段上缴5万元没收款票据。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数量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潘标清有立功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交被告人潘某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揭某、潘某在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两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获利中扣除砍伐、装运成本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两被告人在该山场滥伐林木的材积为19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95.38立方米。铜埠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的数量应以现场查获的杂原木检尺材积8.6187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3.2529立方��。被告人揭某在铜埠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的数量应按现场经检尺折活立木蓄积13.2595立方米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揭某、潘某商议决定承包经营德兴市泗洲镇铜埠居委会二组村民位于“石塘坞”山场的林木。此后,潘某出面与二组村民谈判并签订了承包期为5年的承包经营协议,两被告人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支付了该二组村民承包费。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先后组织了胡某丙、胡某丁、汪某等民工对该组“石塘坞”山场林木进行了砍伐。两被告人将从该山场采伐的杂木中约132吨销售至浙江江山郑某乙开办的木材加工厂,运费按70-80元每吨计,销售单价为530元-580元每吨。上饶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样地调查,二组“石塘坞”山场被采伐面积为301亩,采伐总蓄积为1284.5立方米。公诉机关根据两被告人所供述的非法获利并扣除其砍伐、装运成本,计算出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被滥伐林木材积为19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95.38立方米。2013年2月,被告人揭某请求铜埠镇桥组村民喻某甲协助取得对该组“石塘坞”山场的经营权,后喻某甲通过其兄喻某乙的协调,以揭某、喻某甲的名义与镇桥组全体村民代表签订了承包期5年的山场承包协议,并由揭某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支付了该组村民承包费。2013年4月20日,喻某甲与揭某签订了退出山场经营管理的协议,并获取5,000元补偿。2013年5月底,在未办理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揭某组织民工对该组“石塘坞”山场进行了砍伐。两日后上饶市森林公安局介入调查,该山场采伐的林木尚未下山即被全部查获。在该山场查获的杂原木经现场检尺,材积为8.6187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3.2595立方米。经上饶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样地调查,镇桥组“石塘坞”山场被采伐的伐区面积为10.3亩,采伐总蓄积为26.9立方米。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揭某到上饶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潘某于2014年1月7日在家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17日,揭某向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举报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舒某滥伐林木案件。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向德兴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举报并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王小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12月因涉嫌滥伐木行为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被取保候审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未归案,并为列为网上逃犯,其于2014年8月15日到德兴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来投案自首。2012年2月,其在德兴市泗洲镇金家碰到铜埠居委会二组居民潘某,希望两人一起承包“石塘坞”山场,并叫他去和铜埠二组居民去谈,承包金按照每个人口500元计算。没过几天,潘某说谈的差不多了,叫其准备钱。后来其就拿了10万元给他,这10万元中有5万元是潘某向其借的,现他现已还了。从开始谈到签好协议时间总共花了10来天。承包“石塘坞”山场协议大致内容为承包期伍年,承包费按每人口500元计算。这样两人就把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承包下来。从2012年5月到2013年5月,两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民工陆续采伐该山场林木。其中卖了七-八车给江山一个叫郑某乙的锯板厂,售价是560元-580元/吨。采伐工资和装车工资总共100元-130元不等/吨,运费为每吨70-80元。关于铜埠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林木采伐的情况是这样:2013年正月间,镇桥组村民喻某甲找到其,希望两人合伙承包镇桥组“石塘坞”山场,其给了他3-4万元,算两人一起参与了。2013年5月底,其叫了几个人到山上砍了两天,市森林公安介入调查,就停了下来,因为这山场喻某甲的哥的喻某乙也是有股份的,因为喻某乙欠其2万元没还,最后其以7万元的价格从他们俩兄弟转让过来,实际付了5万元。现在这块山场又转让给海口镇的董志明了。这块山场上砍下的木材也是阔叶林,树伐倒后还没下山,公安就介入了。2、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春节前,揭某打电话问其是否能够将铜埠二组位于“石塘坞”的山场按每个人口500元的价格承包过来,两人一起搞,带其一起赚点钱。元宵节的时候,其先找了铜埠二组组长胡某乙,她当时说如果二组全体村民同意,她也没有意见。之后其逐家逐户上门谈承包“石塘坞”山场的事,没想到村民都同意,其立马告知了揭某。第���天揭某就给了其拾万元加上自己凑的三、五万钱,就逐家逐户到二组村民家中进行签协议和付承包山场费用,整个过程大概十来天。其和揭某合伙承包经营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每人各占50%的股份。但投资承包费揭某出了拾万,其出了伍万,因为与村民变承包的事是其去谈的,所以其就少出了点钱。明摆的费用大概11-12万元,总共在15万元左右。和村民签订的协议大致内容为:承包费按每人500元计算,承包期限为5年。其作为协议的买方签字,村民作为卖方每户在协议上签字。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属于村民分山到户有林权证的。签协议时其把大部分林权证收过来,放在自己家里。只有十来户没有给,但他们也签了字。大概签完协议后的一个月时间,揭某叫其组织人到山场采伐,其叫了1-2次民工到“石塘坞”山场采伐林木,后来揭某自己安排民工到“石塘���”山场采伐杂木,就这亲砍砍停停,从2012年5月采伐到2013年5月。采伐民工采伐山场林木用的工具是油锯和手锯,每次采伐民工人数不等,有时3-4人,有时5-6人,采伐工资为100元或130元每吨。100元/吨是容易采伐的地方,130元/吨是比较难采伐的地方。采伐工资每次都是采伐下岗的林木销售出去以后,从销售处结账回来再付给民工的。砍伐下来的林木,先由爬山虎车将伐倒的林木运输到离山场约1公里的临时货场,再装大车运输到浙江等地销售。运输车辆都是揭某安排的,运费是70-80元/吨,装车工资是每车300元-400元。驾驶员会安排好过磅称重和结算货款。其和揭某雇人采伐所承包山场林木是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潘某系其表哥。他承包了铜埠二组“石塘坞”山场是和海口杜村叫“癫子良”的人(揭某)合伙的。其曾陪过潘某去与村民签协议,按每人500元计算承包费。其也陪他去巡山,看山上有没有偷盗木材的情况。其自己因为也有山在石塘坞山场附近,一次自己巡山时发现过有一杜村人在他承包的山上偷砍木材,并用“爬山虎”装运。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听说“石塘坞”山场有人采伐林木,其与林管站的人去过山场。上饶市森林公安局下来调查,才知道砍伐阔叶林的事,“石塘坞”山场总面积1,300余亩,是其居委会管辖的一组、二组、镇桥组、盘龙岗组所有,全部分到户上都有林权证的。其居委会一组占400亩,二组占494亩,镇桥组占285亩,盘龙岗组占160亩。目前为止,石塘坞山场二组居民的山采伐阔叶林比较严重,镇桥组居民的山砍了一点,一组和盘龙岗组居民的山没有采伐。其是从居委会主任董某甲和分管林业主任董某乙那里了解到山场概况的。董某乙去过��石塘坞”山场的,并告知其二组“石塘坞”山场基本砍光了,镇桥组居民石塘坞山场采伐了有十几亩,才刚刚开始采伐。二组“石塘坞”山场是一个叫潘某的人签了协议承包经营,据传海口镇杜村外号叫“癫子良”的人(揭某)也是合伙人,这块山采伐时间应该是从2012年的上半年开始的。潘某大概2012年春节后开始经营该承包山场的。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是大概是2013年4月份喻某乙通过做工作与老百姓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的,承包费按每个人500元计算,期限是5年。其家在“石塘坞”山场有4.26亩山,协议上由其老婆签的字,其家三口人,共得1,500元。“石塘坞”山场林木分山到户之前,从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大面积采伐过。零星偷砍偷盗林木现象是有的,但都是的。去年我们二组和今年镇桥组的山场林木被大面积采伐。5、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泗洲铜埠居委会主任,该居委会有一组和二组,盘龙岗组和镇桥组,“石塘坞”山场就是这四个组的山。“石塘坞”山场在06、07年林改的时候,就分山到户,但还是由村小组和农户共同管理的。林权证已分发给了村民,该山场上全部都是阔叶林。2012年5月份左右,德兴市林业局潭泗林业工作站到居委会说接到举报,有人在“石塘坞”山场砍树,其因有事,安排了分管林业的主任董某乙陪董站长进山的。回来的时候,董某乙讲山上是砍了一点。2013年5月28日,其接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的电话,说上饶市森林公安局来人了,石塘坞上砍树砍得厉害,叫其陪同去查看一下,其因有事又安排董某乙陪同去查看,董某乙回来讲“石塘坞”山场阔叶树砍伐得很厉害。近几年铜埠居委会除二组、镇桥组的石塘坞山场林木进行过采伐外,其他组山场未发生过采伐现象。石塘坞山场是2006年分山到户的,分山到户前后村里都未组织过采伐。6、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实整个“石塘坞”山场铜埠居委会四个小组都有份。第一村小组400.6亩,共有68户人家;第二村小组494.25亩,共有82户;镇桥村小组山场285.3亩,共有57户;盘龙岗村小组169.5亩,共有36户。此山场共计1349.65亩。2012年5、6月份,潭泗林管站董站长告诉其石塘坞山场林木有被砍伐现象,其陪董站长去查看,发现二组“石塘坞”山场有十几亩山场林木被砍伐了。7、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铜埠二组的山场阔叶林在“石塘坞”山场。“石塘坞”山场已分山到户,除第二小组外,该山场还有一组、盘龙岗组、镇桥组的山。2012年春节前后,二组山场的林木就被潘某承包经营了。潘某先是逐户做工作,后拟了一个协议,再由二组居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家都签在一张纸上,居民再将各自的林权证交给潘某,其自己也签了字。协议只有一份,放在潘某那里。协议大致内容是承包费用是按500元每个人计算,期限为5年。潘某付了一千五百元给其。“石塘坞”山场分山到户之后,几年前发生过一次偷盗现象。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潘某是2012年正月间开始承包经营二组“石塘坞”山场,是潘某逐家逐户上门与农户商量好后再签承包协议的。起先其是不同意的,到后来听说二组的居民都与潘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其最后也就同意了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承包费是每个人500元计算,期限为5年。协议有一份,居民没有,只有潘某那里有一份。其家总共8口人,潘某总共付了四千元现金。9、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家大约有7亩山位于“石塘坞”山场,2012年与本组的潘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其家里五口人,潘某总共付了其了两千五百元钱承包费。在潘某承包前约五年前,其等去过石塘坞山场,就看到山上有被人采伐过柴火的痕迹。10、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德兴市潭泗林业工作站任站长,铜埠“石塘坞”山场属其工作站管辖区。2012年5月底接到老百姓的举报,当时因下雨没能上山,过了两天其又和站副站长倪某、戴某一起上山,看到山场被砍的树还没运下山,有杂木3吨和1方杉木。回来后,经调查是潘某砍的,他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在当年7月,又发现山场砍伐面积有所扩大,就书面向银山森林派出所报了案,报案后第二天派出所就派人先到站里了解情况,并就和倪某、戴某一起去山场。直到今年5月27日其又接到举报说石塘坞山场砍了很多,听后马上又书面向银山派出所报案。11、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为德兴市潭泗林业工作站任副站长,石塘坞山场是属于泗州的辖区。2012年5月底董站长接到举报说有人在“石塘坞”山场砍伐林木,当时由于下雨没能上山,第三天其和叶昌东、戴某一起上山看,当时没看到有人砍树,只是看到路边上有杂木和杉木,量了下有杂木3吨、杉木1立方米。过了两三天潘某到站里来说是他砍的,树是他承包的。在6月初,对他进行了林政处罚予以5,000元罚款,并叫他不能再砍。当年7月,其和戴某一起上山发现原先砍伐地方靠里面还有一片大约三到四亩被砍伐,回来后其就向董站长汇报了,并到铜埠居委会调查,没有查到是谁砍的。7月23日董站长和其、朱红宇向银山森林派出所报案。报案后第二天派出所派人到站里了解情况,并和其、戴某一起去山场查看。今年5月27日董站长又接到举报说“石塘坞”山场砍了很多。去年5月发现时只砍了几分地不到1亩,7月份被砍的有两到三亩,现在大约100多亩不到200亩。石塘坞林权性质是一般用材林。1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董站长接到举报说有人在“石塘坞”砍伐森林,其就和倪某还有铜埠居委会的董主任一起上山,当时因涨水没能上山,到6月份其和叶昌东、戴某一起上山看,发现被砍了1亩左右,砍下的都是杂木都堆在山下,数量大约不到2吨。回来后,潘某到站里来说是他砍的,树是他承包的,就对他进行了林政处罚。过了几天,其和倪某又上山发现大约5到6亩被砍伐,回来就向董站长汇报了,董站长就向银山森林派出所报案。报案后第二天派出所就派人先到站里了解情况,并和其还有倪某一起去山场。2013年5月28日上午,董站长叫其带银山派出所干警等四个人到山上看下,下午上饶市森林公安局的赖局长和董站长、倪站长还有林业局的领导,还有设计院的一同上山���了。1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7、8月间,应婺源县太白镇新屋村民胡某丙的召集到泗洲镇铜埠“石塘坞”山场替人采伐林木,前后采伐了十来天,总共分得一千五六百元工资,该工资包括装小车、采伐林木、装大车费用按每吨130元计算。其余采伐工还有胡某丙等,都是胡某丙叫的,工资是胡某丙付的,一次性付清了。山上是阔叶林,采伐前修了林道的,其不是头一批去砍树的人。林木规格为3-30公分,采伐工具是油锯、手锯、刀等,小车是爬山虎。14、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揭某找到其,要其组织人员采伐林木,其找到太白新屋本村吴根生、等人到揭指定的“石塘坞”山场采伐林木。采伐期间一般是一姓潘的人在山场管事,揭某都不去山场。其五人从2012年8月一直做到2013年5月,做做停停的。之前该山场还有人采伐过,因��其上去的时候,山上的路都已经修好了。其等是按照130元每吨包装车包砍伐计算工资的,总共采伐工资一万七八千元,工资已全部付清,是揭某给付的,采伐的都是阔叶林,工具是电锯和手锯。15、证人胡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间,其在胡某丙的组织下和汪某等人在“石塘坞”山场采伐林木。其本人采伐了十天,工资一千余元,含砍伐、装大小车每吨110-130元,砍伐都是阔叶林。其去砍伐时已经修好林道,林木规格为6-30公分,使用的工具包括油锯、手锯和刀。16、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其办了个小型木材加工厂。2012年,揭某曾经运输过7-8车杂木到其加工厂销售。2013年上半年,运输过2-3车杂木到其加工厂销售,总共十车左右,每车平均11吨-12吨左右,交易价格为560元-580元每吨。货款是拉一车清一车的,已将付清。17、证人喻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左右,德兴海口的揭某打电话来说想承包铜埠镇桥组的“石塘坞”山场,要其出面替他将该山场承包过来。于是其就叫哥哥喻某乙帮忙找镇桥组村民商谈承包山场之事。后来揭某还给了其一份未签字的山场林木转让经营合同书,大概过了一个月,其哥就把镇桥组村民的山场承包协议签好了,并让揭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其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后面揭某给了其五千元。因为其也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其个人是没有参与到承包经营山场的,故其自己拟了份退出经营管理协议,其和揭某都在该协议上签了字,时间是2013年4月20日,也是揭某给其五千元好处费的时间,意思是以后该山场不管发生什么事情是与其喻某甲无关的。其没有参与“石塘坞”山场林木采伐,其哥哥喻某乙肯定也是没有参与的,因为这件事一直是其和揭某联系。18、证人喻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其弟弟喻某甲跟其讲,海口镇的揭某要他把镇桥组的“石塘坞”山场林木承包过来,如果能够谈成功,揭某给他好处费。其弟长期不在本村住,就委托其去做村民的工作。没过几天,通过其做工作,本村村民就答应了,当时,其是按照喻某甲的交待与村民谈的,就是承包费按每个人口500元计算,承包期5年。大概2013年3月中旬,喻某甲就拿了份承包协议和钱给其,叫其去拿给村民签,后来其就拿着他给的钱和承包协议去和村民签字。镇桥组共有300左右人口,按照这样推算总共付了15万元给村民。其没和揭某联系,纯粹是帮弟弟喻某甲的忙。其听喻某甲讲他没与揭某合伙经营山场的,只是得了五千元好处费。其没有在承包协议上签字。其兄弟俩没有参与采伐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林木。1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镇桥组组长,2007年���右该组分山到户,石塘坞山场有281.3亩分山到该组46户村民手中,其一家三口人分到4亩地。2013年3月18日有人承包了该281.3亩山场,是由其组村民喻某乙出面和村民商谈的,每人按500元计算承包费,其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名,林改后该村组未组织过对石塘坞山场进行采伐。20、证人喻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铜埠居委会镇桥组的村代表。林改后该村组未对自己所有的“石塘坞”山场进行过采伐,不过听说过林改后有外地人去山场偷树的情况。2013年上半年,有人找其儿子喻某乙出面帮忙承包该组“石塘坞”山场,承包费按每个人头500元计算,并且说砍完树之后要种树,种的树归该村组。21、证人胡某戊证言,证实“石塘坞”山场分山到户是在05、06年的样子,林权证是到户的,分山之后是由组里管理的,一般是组长和村民代表管的。林改之后,组里没有��织过统一的采伐,零星的偷砍现象是有的。其在2010年抓过一次偷砍的,没有抓到人但把被砍的木头运回组里了。林改之后,其就是2010年去过一次,当时其是村民代表。122、证人胡某己证言,证实“石塘坞”山场分山到户,自己发到了林权证。但是村组没有细分到各家,户家根据林权证砍图形只是知道大概的位置,对山场的管理由村组同意管的,没有请护林员。山场主要以天然的阔叶林为主。2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组长邓某通知其到他家开会,去了后发现每户都有代表,喻某乙开出条件说承包费按每个人头500元支付,承包期限5年。后来大多数村民都同意了,其也就同意了。其一家三口人,得了1,500元,其家山场的林权证是2007年拿到的。2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对两被告人砍伐“石塘坞”山场林���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25、“石塘坞”山场的调查报告,证实上饶市林业规划院对铜埠居委会二组及镇桥组位于“石塘坞”山场的林木砍伐调查情况,采伐总蓄积分别为1284.5立方米和26.9立方米。26、报告记录,证实德兴市潭泗林业工作站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及2013年5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该工作站将有关报案材料移送银山森林派出所。27、德兴市林业局潭泗林业工作站的证明,证实泗洲镇铜埠居委会“石塘坞”山场不属于公益林。自2011年元月至案发,未设计过阔叶林采伐,无阔叶林树杂木采伐指标。28、罚没凭证,证实潘某、揭某分别于2014年4月8日及8月18日缴纳3万元及2万元。2014年被告人揭某缴纳没收款5万元。29、退出经营管理协议、及山场林木转让经营合同,证实喻某甲退出其和揭���与镇桥组村民签订的山场转让经营合同,该山场承包经营权后由揭某转让他人30、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杂木检量报告,证实在该山场未运走已制好的杂原木进行检量,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3.2595立方米。31、林权证,证实两被告人承包经营的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均登记在村民个人名下。32、被告人揭某检举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9月17日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新岗山派出所举报有人在德兴市海口镇村杜村小浮溪“大坞”山场滥伐木材,所砍伐的木材堆放在小浮溪高速路高架桥底下,并有车子去装运。33、证人何某、钟某、董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中旬,三人受海口村的舒某雇请,带了油锯和柴刀到德兴市大茅山铁罗山分场“大坞”山场采伐木材,并把采伐好的木材用“爬山虎”农用车短拨到小浮溪高速路高架桥底下。34、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了德兴市大茅山铁罗山分场所属的“大坞”山场,因发现所承包的山场有人盗伐木材,于2014年9月13日其雇请了董某丁、钟某、何某三人清理采伐所承包山场的木材,并短拨至小浮溪高速路高架桥底下,后在装货时被查获。35、木材过磅单及采伐调查报告,证实舒某雇人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达65.4322立方米。36、立案决定书,证实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1日,已对舒某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37、德兴市公安局泗洲派出所民警身份证明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派出所民警证实2015年3月2日晚5时许,被告人潘某到派出所举报他人在德兴银城文明商务宾馆内吸毒。该所民警随即组织人员进行布控,于次日凌晨将在该宾馆内吸毒嫌疑人王小华抓获。38、本院(2015)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3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将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王小华抓获,王小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39、被告人归案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2013年12月11日,德兴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民警在德兴铜矿小广场发现一名疑似网上逃犯揭某的男子,遂将其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比对该男子系本案网上追逃的逃犯揭某。2014年1月7日德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网上追逃的逃犯潘某在家中抓获。被告人揭某出生于1978年4月29日,被告人潘某出生于1980年3月18日,作案时,两被告人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揭某、潘某滥伐林木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两被告人供述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权证、山林承包经营协议、证人胡某甲、李某等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关于两被告人在铜埠居委会二组“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经查,证人李某、胡某乙、郑某甲、胡某戊、胡某甲作为当地村民能相互印证二组“石塘坞”山场在本案发生前曾出现过盗伐现象,而本案采伐方式系皆伐,公诉机关因此认为此前盗伐的林木无法从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实地调查报告中剔除,不能排除此前盗伐林木的数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公诉机关认为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实地调查报告取样地本偏少,仅占总面积的1.33%,其调查报告意见的误差是否在合理区间之内存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与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实地调查报告能够印证的范围内确定公诉��关所提出两被告人在该山场滥伐林木的原木材积为19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95.38立方米的意见。二、关于铜埠居委会镇桥组“石塘坞”山场滥伐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经查,镇桥组“石塘坞”山场被滥伐的林木尚未销售即在该山场被现场查获,经检尺折活立木蓄积13.2595立方米。而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实地调查报告确定的活立木蓄积为26.9立方米,两者误差达100%,远超出样地调查允许的上下5%的浮动比例。本院在现场检尺折算出的活立木蓄积数量与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实地调查报告能够相互印证的范围内确定该山场被滥伐林木的数量为13.26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潘某未经采伐许可,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承包经营的山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中被告人揭某合伙或单独雇请他人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308.64立方���,被告人潘某合伙雇请他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295.38立方米。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揭某在被批准逮捕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并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刘拥民人民陪审员 余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