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于航与许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航,许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于航,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许光明,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航与被执行人许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婉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