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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小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征诉被告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18号原告丁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