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小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征诉被告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18号原告丁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