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韩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东古村。被告韩涛,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经自行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叁佰伍拾元),减半收取175.00元(壹佰柒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