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陶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爱勤,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生。原告陶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