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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祁小庄与贾明杰、李九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小庄,贾明杰,李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小庄,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明杰,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九菊(又名李鸿梅),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可亚洲,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祁小庄与被上诉人贾明杰、李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祁小庄2015年4月22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孟民南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祁小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8月24日15:30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祁小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祁小庄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祁小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