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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陈某某已交150元)免交。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美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