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燕与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肖燕,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定雄,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华怡。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燕与被告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燕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文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