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山民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胜与被执行人赵宽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胜,赵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山民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胜,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宽学,山丹县居民。本院(2000)山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宽学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宽学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