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密霞与王落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密霞,王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80号申请人张密霞,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落燕,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密霞于2015年9月2日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西中民二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14)户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王落燕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人5310元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王落燕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张密霞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户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