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涟源市人民法院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77号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新娄街(市审计局旁)法定代表人李伟华。委托代理人童寿贤,居民。被告涟源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法定代表人范林,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水利水电公司)诉被告涟源市人民法院确认履行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湘中水利水电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中水利水电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中水利水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 芳审 判 员 吴建红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那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