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兴,刘红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文兴,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号。被告刘红波,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新镇镇张堤村。原告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文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文兴负担。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