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广水市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张凤琴。被告广水市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环路××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琴与被告广水市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凤琴负担。审判员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涂小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