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东正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正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74号申请人:广东正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金石七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余正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明杰,系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五一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尹代军。申请人广东正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办事处五一大道19号厂房内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254万元为限。惠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正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寰达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五一大道19号厂房内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254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