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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新航诉刘辉、张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航,刘辉,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张新航,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星,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新航与被告刘辉及刘辉申请追加的被告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航、被告张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航诉称,2012年3月26日,被告借他50000元,2013年7月26日,被告借他14000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借他38900元,被告刘辉均写有借条。后经他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辉清偿借款102900元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张新航提供了借条3份,证明被告借款之事实。被告刘辉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星辩称,该笔借款中14000元她和刘辉一同借的,其余两笔借款是刘辉借的,借款时她不知道,事后她才知道,借款用于购车,且她与刘辉2011年8月未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分居,故她不应清偿。被告张星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新航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新航系被告张星之父。2011年8月被告张星与刘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分居。2012年3月26日,被告刘辉借原告张新航50000元,2013年7月14日,被告刘辉借原告张新航14000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刘辉借原告张新航38900元,被告刘辉均写有借条。借条分别载明:“欠条2012年3月26日欠张新航伍万元整刘辉”“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肆千元整(14000元)八月底还清2013.7月14日借钱人刘辉”“借条今借到张新航人民币38900元刘辉2014年4.26”。2014年8月被告张星与刘辉分居。后经原告张新航催要至今未付。2015年4月20日,原告张新航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刘辉清偿借款102900元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刘辉借原告张新航款共计102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条据虽是被告刘辉所打,但该款是被告刘辉与被告张星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是被告张星与刘辉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14日借据未载明出借人姓名,但该条据由原告持有,应认定为借原告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份借据未约定利率,故原告起诉利息之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2年3月26日及2014年4月26日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013年7月14日借据应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被告张星辩称该款她不承担责任一节,其辩称不能成立。被告刘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辉、张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张新航借款本金102900元。二、由被告刘辉、张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张新航借款本金102900元之利息,其中14000元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88900元从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被告刘辉、张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文忠代理审判员 :臧晓亮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