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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11月21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20时左右和23日20时左右,被��人叶某在其位于阳西县××镇××大道××路的家中,分别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决定书、线索移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叶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