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岚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岚,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175号原告陈岚,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嘉云台*楼。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岚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莉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忠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岚诉称:2007年5月17日,被告忠心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总价330886元认购被告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开发的“金江大厦”A座X楼X室,约定2007年10月31日前交房,被告于2008年9月因被告迟迟未交付《房屋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与被告协商,于2013年6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双证并交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并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请求判令:被告及时为原告办理位于宜宾金江大厦A幢X层X号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忠心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忠心公司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核准成立的以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法人,同年,忠心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编号为A2-1-0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后忠心公司取得在该地块上开发“金江大厦”商住楼的许可权。2008年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金江大厦楼盘A幢X层X号商品房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330886元及相关办证费用,被告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但此后被告未如期为原告办理两证并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下列证据:原告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约定的办证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办理及交付房屋双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陈岚办理并交付位于宜宾市金江大厦A幢X层X号(具体门牌号以房管局核实为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