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史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婷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