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钟万雄与庄群生、陈育丽、庄潮升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万雄,庄群生,陈育丽,庄潮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801-2号申请执行人:钟万雄,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庄群生,住普宁市。被执行人:陈育丽,住普宁市。被执行人:庄潮升,住普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庄群生、陈育丽、庄潮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庄群生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83号2栋1308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自: